本机关认为,陆**存在查看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资料的违纪行为,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年月日。
上述事实有陆**主观题考试(机考)准考证、考场情况记录单、询问笔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监考员《关于考场违纪说明》、陆**违规带进考场的纸条、******考场视频监控录像等为证。
姓名:陆**,性别:男,身份证号:******,住址:******。 经查明:陆**报名参加北京考区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考点为******,考场为第**考场,座位号为**号。
陆**在年月日上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过程中,经同场应试人员举报,监考人员查证,其携带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条两张进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多次查看。 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